1、【题目】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指()
选项:
A.解决企业和企业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B.涵盖所有的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C.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D.通过MSN等实时沟通软件方式,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答案:
B
解析: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OECD以及全球电子商务论坛所下的定义,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1、【题目】页面广告可分为()
选项:
A.搜索广告、电子邮件、BBS广告
B.图形广告、文字广告、赞助广告
C.关键词广告、电子邮件广告、横幅广告
D.按钮广告、BBS广告、赞助广告
答案:
B
解析:
页面广告是指登载在他人网络主页上的广告信息。依据具体的表现形式,页面广告又可分为图形广告、文字广告和赞助广告。
1、【题目】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种是()
选项:
A.个人所得税
B.比特税
C.消费税
D.营业税
答案:
解析:
1、【题目】C2C是一种()
选项:
A.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B.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
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D.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答案:
C
解析:
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CtoC(ConsumertoConsumer)模式。
1、【题目】以特定的机构, 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即为()
选项:
A.认证
B.电子认证
C.交叉认证
D.PKI体系认证
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主要包括()
选项:
A.法律措施、行业政策指导、技术措施以及第三方认证
B.国家立法主导、行业自律与用户自律
C.企业行业自律与用户自律
D.国家立法主导和企业行业自律相结合
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选项:
A.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B.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C.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答案:
解析:
1、【题目】域名抢注是指()
选项:
A.反向域名侵夺的行为
B.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C.盗用和淡化域名的行为
D.同一商标的合法拥有者都想用他们的商标作域名
答案:
解析:
1、【题目】商业秘密是指()
选项:
A.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B.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C.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
D.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答案:
解析:
1、【题目】数据用户是指()
选项:
A.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
B.收集或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
C.合法的数据主体
D.专门收集个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
答案:
A
解析:
数据用户(datauser)是指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或者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不能被视为法律所承认的数据用户。
1、【题目】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指()
选项:
A.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作品而发明的技术,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B.版权人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C.版权人发表声明,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D.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答案:
解析:
1、【题目】我国首次承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是()
选项:
A.《电子签名法》
B.《合同法》
C.《电子签章条例》
D.《电子签名示范法》
答案:
解析:
1、【题目】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指()
选项:
A.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作品而发明的技术,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B.版权人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C.版权人发表声明,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D.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指()
选项:
A.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或可接受性
B.电子证据以什么样的形式向法庭提交并出示
C.任何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
D.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答案:
A
解析: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或可接受性,指数据电文能否被法院依照法律接受为证据之一种。